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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農業機械流通協會章程 | ||||
發布時間:2018-9-27 14:43:27 | 點擊數:2083 | 字體[大 中 小] | ||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協會名稱為山東省農業機械流通協會,簡稱農機流通協會;英文名稱為ShanDong Agricultural Machinery Distribution Association, 縮寫SDAMDA。 第二條 本協會是由山東境內從事農業機械工作的農機流通企業和農機專業合作社等團體自愿組成的全省性行業組織,是非營利性社會團體,具有社團法人資格。 第三條 本協會宗旨: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認真履行行業管理職責,積極發揮社會中介作用,密切本會與企業、政府間的聯系,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全心全意為會員服務,為企業服務,為行業服務,為政府服務和為“三農”服務,為促進農機事業發展,推動實施鄉村振興戰略貢獻力量。 第四條 本協會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承擔保證政治方向、團結凝聚群眾、推動事業發展、建設先進文化、服務人才成長、加強自身建設等職責。 第五條 本協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業務主管單位為山東省農業機械管理局,登記管理機關為山東省民政廳。 第六條 本協會住所:山東省濟南市歷下區解放路20號農機大廈9樓。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七條 本協會本著“自主、自立、自養、自強”的方針,積極協助政府有關部門做好行業的服務、協調、自律、維權等各項工作,其業務范圍是: (一)組織會員單位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方針、政策和法規,對涉及本行業發展的戰略性問題進行調查研究,向政府有關部門及時反映行業的正當愿望和合理訴求,維護會員和行業的合法權益; (二)受政府和有關方面委托,組織和實施行業調查與行業統計;對行業規劃以及產業政策、經濟立法等提出建議,并參與有關的活動; (三)推動本行業不斷深化企業改革,圍繞農機行業改革和可持續發展問題,組織有關的座談會、報告會、推介會、論壇、經驗交流會或專題研討會,研究解決行業熱點、難點和焦點問題。推廣現代營銷方式和經營管理先進經驗; (四)經批準表彰行業先進單位和先進個人,樹立行業標兵,弘揚行業正氣,促進行業健康和諧發展; (五)組織或參與組織各種形式的展覽會、展示會、訂貨會等農機交流交易活動,幫助企業開拓市場,促進農機商品流通,繁榮農機市場; (六)組織開展行業優質服務活動、產品質量用戶調查評價活動,“3·15”維權等相關專業行檢行評活動,提高企業信譽,增強企業市場競爭能力; (七)堅決抵制行業內的低價傾銷、壟斷市場,制售假冒偽劣產品等不正當競爭行為,提高全行業的整體誠信度; (八)開展行業自律,制定行規行約,經政府部門批準或授權委托制(修)訂本行業的行業標準,組織貫徹實施并進行監督; (九)組織本行業業務、技術及管理等各類人員的國內外培訓,根據會員單位的要求,舉辦各類培訓班,提高職工和企業的素質; (十)組織開展行業市場調查,分析市場形勢,開發信息資源,為政府部門、會員和全行業提供信息咨詢服務; (十一)依法辦好協會有關刊物、網站,編寫行業有關資料,加強宣傳,擴大協會及會員單位的社會影響; (十二)按規定開展國際合作交流活動,組織會員單位參加國際專業會議及國際農機展覽會、博覽會、貿易洽談等,促進會員開展對外貿易; (十三)加強與省內外有關社團組織的聯系與合作,承擔政府部門和企業委托的事項,按規定開展有益于行業發展的其它活動。 第三章 會 員 第八條 本協會實行單位會員制。單位會員是由從事農機工作的流通企業組成。單位會員以其法定代表人或由其委派的業務主管領導人作為該會員單位的代表。如有變更,應由新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派的業務主管領導人接替,并及時通知本協會秘書處備案。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協會章程; (二)自愿申請入會; (三)在本行業內具有較好信譽和一定的影響。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入會者填寫會員入會登記表; (四)經理事會授權,由本協會秘書處頒發會員證書。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本協會組織的活動; (三) 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 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 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二) 維護本協會合法權益; (三) 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 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 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并交回會員證書。 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組織的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審議監事會的工作報告;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研究并提出本協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七)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八)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期滿不再延期換屆。 第十八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 理事的權利: (一)理事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本協會工作情況、財務情況、重大事項的知情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三)參與制定內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見建議; (四)向會長或理事會提出召開臨時會議的建議權; 第二十條 理事應當遵守紀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規定,忠實履行職責、維護本協會利益,并履行以下義務: (一)出席理事會會議,執行理事會決議; (二)在職責范圍內行使權力,不越權; (三)不利用理事職權謀取不正當利益; (四)不從事損害本協會合法利益的活動; (五)不得泄露在任職期間所獲得的涉及本協會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謹慎、認真、勤勉、獨立行使被合法賦予的職權; (七)接受監事對其履行職責的合法監督和合理建議;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審定常務理事的變更及增補; (十一)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也可采用通訊或電子郵件等其他方式召開。涉及改選換屆、人、財、物等重大事項決議的理事會會議,不得以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二十一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且為單數)。 第二十五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時也可采用通訊或電子郵件等其他方式召開。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貫徹執行國家法律法規,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熱愛本行業工作;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并經省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5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超過兩屆。 第三十條 本協會會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 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條 擔任本協會法定代表人的執行機構負責人被罷免,或本協會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辦理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的,本協會可根據會員代表大會同意變更的決議,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核同意后,由新當選的法定代表人代為行使職權,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四)以本協會名義參加涉外、禮儀活動。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組織協調各會員單位間的關系; (六)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監事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事設3名,監事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理事和財務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三十五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并對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疑或建議; (二)對理事、常務理事執行社會團體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章程的負責人、理事、常務理事提出依程序罷免的建議; (三)檢查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履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四)對理事、常務理事、負責人、財務管理人員本協會利益的行為,及時予以糾正; (五)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本協會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六)決定其他應由監事會審議的事項。 第三十六條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協會章程,忠實勤勉履行職責。 第三十七條 監事可以對本協會開展活動情況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工作。監事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本協會承擔。 第五章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不設立分支機構和代表機構。 第六章 管理制度和矛盾解決機制 第三十九條 本協會與境外非政府組織在境內合作開展臨時活動,在開展臨時活動15日前向其所在地的公安機關進行備案。 第四十條 本協會建立健全各項內部管理制度,完善相關管理規程。建立《會費管理辦法》、《會員代表大會選舉規程》等相關制度和文件。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建立健全證書、印章、檔案、文件等內部管理制度,并將以上物品和資料妥善保管于協會秘書處,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證書、印章遺失時,經理事會2/3以上理事表決,在公開發布的報刊上刊登遺失證明后,可以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重新制發或刻制。如被個人非法侵占,應通過法律途徑要求返還。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建立民主協商和內部矛盾解決機制。如發生內部矛盾不能經過協商解決的,可以通過調解、訴訟等途徑依法解決。 第七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五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四十六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四十七條 本協會認真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聘用出納、會計人員,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八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九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五十條 本協會重大資產配置、處置須經過會員代表大會或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審議。 第五十一條 本協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本協會遭受損失的,參與審議的理事(常務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常務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五十二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本協會法定代表人在任職間,本協會發生違反《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山東省實施〈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辦法》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本協會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本協會發生違法行為或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五十三條 本協會的全部資產及其增值為本會所有,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五十四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社會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和我省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章 信息公開與信用承諾 第五十五條 本協會依據有關政策法規,履行信息公開義務,建立信息公開制度,及時向會員公開年度工作報告、第三方機構出具的報告、會費收支情況以及經理事會研究認為有必要公開的其他信息,及時向社會公開登記事項、章程、組織機構、接受捐贈、信用承諾、政府轉移或委托事項、可提供服務事項及運行情況等信息。 第五十六條 本協會建立年度報告制度,年度報告內容及時向社會公開,接受公眾監督。未按規定報送年度報告的,列入社會組織活動異常名錄。 第五十七條 本協會重點圍繞服務內容、服務方式、服務對象和收費標準等建立信用承諾制度,并向社會公開信用承諾內容。 第九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八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五十九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并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十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六十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六十一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六十二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六十三條 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六十四條 本協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六十五條 本章程經2018年8月27日第七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六十六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六十七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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